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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长,作为签订“骏菁活动中心扩建工程”承揽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长苏朝晖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朗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骏菁活动中心扩建工程”承揽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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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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