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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修改第266/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透过第266/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权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圣玛嘉烈达弱智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266/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62,519,312.00(澳门币陆仟贰佰伍拾壹万玖仟叁佰壹拾贰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266/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24,994,052.60 2007年 $ 30,027,384.50 2008年 $ 7,497,8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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