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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新闻局局长,作为签订提供中国与葡语系国家经贸资讯网网上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闻局局长陈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权限,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签署新闻局与Macaulink新闻及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有关提供中国与葡语系国家经贸资讯网网上服务之合同。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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