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楼宇维修基金二零零八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9,004,904.89(澳门币玖佰万肆仟玖佰零肆元捌角玖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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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维修基金二零零八财政年度第第补充预算
位 : 澳门币
职能分类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收入
资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13-01-00-00
历年财政年度结余
$ 9,004,904.89
总收入
$ 9,004,904.89
开支
经常开支
05-00-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05-04-00-00-00
杂项
6-01-0
05-04-00-00-90
备用拨款
$ 9,004,904.89
总开支
$ 9,004,904.89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一日於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郑国明,委员:李洁如,何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