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第一条 豁免费用 於二零零八年度,经第267/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10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所定的检疫费用不予徵收。 第二条 生效 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第一条 豁免费用 於二零零八年度,经第267/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10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所定的检疫费用不予徵收。 第二条 生效 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