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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修改第379/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透过第379/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大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巴波沙大马路行人天桥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379/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7,691,918.50(澳门币柒佰陆拾玖万壹仟玖佰壹拾捌元伍角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379/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6,833,455.40 2008年 $ 858,4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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