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学生福利基金二零零八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53,882,984.62(澳门币伍仟叁佰捌拾捌万贰仟玖佰捌拾肆元陆角贰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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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福利基金二零零八财政年度第第补充预算
单位 : 澳门币
职能分类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收入
资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13-01-00-00
历年财政年度结余
余$ 53,882,984.62余
总收入
余$ 53,882,984.62余
开支
经常开支
04-00-00-00-00
经常转移
04-03-00-00-00
私人
3-02-2
04-03-00-00-02
家庭及个人
余$ 4,422,984.62余
05-00-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05-02-00-00-00
保险
-02-2
05-02-05-00-00
杂项
余$ 3,000,000.00余
资本开支
09-00-00-00-00
财务活动
09-01-00-00-00
财务资产
09-01-05-00-00
中期及长期借款
-02-2
09-01-05-00-05
学生福利基金——贷学金
余$ 46,460,000.00余
总开支
余$ 53,882,984.62余
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於澳门,学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苏朝晖——委员:朱国宏、袁凯清、黄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