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2/1999号法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第一条 名称及法律性质 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性质为公务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及财政自治权,拥有本身财产,其宗旨是向受益人提供补充性福利。 第二条 监督 司法警察局福利会受保安司司长直接监督。 第三条 职责 一、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职责为: (一)向其受益人提供补充性福利; (二)特别在援助、福利范畴上解决其受益人在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需要,以及鼓励彼等联谊、提升其教育及文化的水平。 二、司法警察局福利会为履行本身职责,可与司法警察局、其他同类机构或任何公共、私人实体订立合作协议。 第四条 福利 一、司法警察局福利会可给予受益人以下福利: (一)在患病、残疾、意外或死亡的情况下,给予经济援助; (二)为求学目的给予经济援助; (三)享用食堂和使用体育及娱乐设施; (四)参加康乐及文化性质的旅行、聚会、表演; (五)法律许可的其他津贴。 二、给予福利的条件及标准,由内部规章规定。 第二章 受益人 第五条 受益人 一、现职的司法警察局的工作人员,不论其任用方式或提供服务的性质为何,均为受益人。 二、司法警察局的退休人员或离职待退休的人员,只要其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并向福利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申请维持受益人的身份,且缴交有关会员费,可维持其受益人的身份。 第六条 亲属 一、第四条所指的福利惠及至根据法律规定有权领取家庭津贴的受益人的配偶、亲属及与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 二、受益人的死亡并不排除上款规定的适用,亦不影响第八条所指缴交会员费的规定。 第七条 受益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受益人有权: (一)享受由司法警察局福利会根据适用的法规给予的福利; (二)出席和参与由司法警察局福利会举办的活动; (三)为改善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运作或福利,提出认为适当的建议及投诉。 二、受益人有义务: (一)缴交会员费; (二)遵守规范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法规的规定; (三)提供关於其本人及其亲属状况的准确资料;如该等状况有任何变更,须於三十日内作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 会员费 一、受益人的每月会员费为每月未经扣除的薪俸、工资或定期金的百分之零点三。 二、受益人於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登录後翌月开始缴交会员费。 第九条 中止权利 一、受益人的权利因下列事宜而中止: (一)处於短期或长期无薪假状况者,但预先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表示愿意直接缴交有关会员费者除外; (二)因提起纪律程序或因纪律程序的终局裁判而引致薪俸被中止者,但直接向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缴交中止期间的相应会员费者除外; (三)因严重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四)将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给予的任何利益或援助让与第三人; (五)迟交会员费的期间超过六十日。 二、因实施上款(三)及(四)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按情况的严重程度,实施三十日至一年的中止权利处分。 三、权利中止对於受益人的配偶、亲属及与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同样产生效力。 第三章 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机关 第十条 机关 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机关为: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 (二)执行委员会。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主席一名; (二)副主席一名; (三)秘书一名; (四)委员两名; (五)候补成员五名。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应保安司司长建议,以批示委任;建议书必须附同财政局的意见书。 三、主席应由司法警察局局长担任,副主席由一名副局长担任,而其中一名委员则由财政局的代表担任。 四、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其职务由其法定代任人或副主席担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在不影响赋予监督实体的权力下,行政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一切工作及活动; (二)依法徵收收入及许可开支; (三)确定将委任为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四)审查执行委员会编制的帐目报告; (五)议决执行委员会编制的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活动计划及有关预算; (六)通过、修改和解释内部规章; (七)审议对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所提起的上诉; (八)议决动产或不动产的取得、转让或设定负担; (九)议决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投资; (十)议决是否接受私人所给予的遗产、遗赠、赠与及其他捐赠; (十一)议决并实施本行政法规所定的处分; (十二)议决任何交由其审议的事宜。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运作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每月举行平常会议一次;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主席的召集下举行特别会议。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仅可在多数成员出席时作出决议。 三、决议取决於简单多数票;如票数相同,则主席所投的票具决定性。 四、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会议须缮立纪录,并於其内载明商议的事宜及所作的决议。 五、会议纪录由秘书撰写,并由全体出席成员签署。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平常会议及特别会议; (二)委任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及接受其请辞; (三)作为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法定代表; (四)接纳受益人入会及其退会的申请。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为参与管理和协助行政管理委员会执行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一般活动的机关。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的组成 一、执行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分别为主任委员一名、司库一名、秘书一名及委员两名。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从具有完全权利的受益人中,委任执行委员会成员。 三、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并推动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发展; (二)制定内部规章,并提交予行政管理委员会通过; (三)每年编制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帐目报告及有关预算; (四)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并在行政管理委员会通过後执行; (五)整理收支记帐和编制季度试算表,并将之贴於受益人容易查阅的地方; (六)更新受益人的档案资料; (七)向非从每月薪俸中扣除会员费的受益人徵收会员费。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运作 一、执行委员会每两个月举行平常会议一次;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主任委员的召集下举行特别会议。 二、决议取决於简单多数票;如票数相同,则主任委员所投的票具决定性。 三、会议须缮立会议纪录,其内须载明商议的事宜及所作的决议。 四、会议纪录由秘书缮写,并由全体出席成员签署。 第四章 财政及财产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管理 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财政管理受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及监察实体核准的指令约束。 第二十条 财产管理 一、司法警察局福利会履行其职责或行使其职权时所接收、取得或承担的一切资产、权利及债务,构成其财产。 二、司法警察局福利会可自由管理和处分属其财产的动产。 第二十一条 收入 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收入为: (一)预算拨款; (二)以往的管理结余; (三)本身的财产收益、资金利息及资产转让的所得; (四)源自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的津贴、共同分享及捐赠,以及任何遗产、遗赠及赠与; (五)每一财政年度决算出源自食堂及司法警察局福利会为拥有人的其他场所的运作的净结余; (六)受益人缴交的会员费及支付的其他款项; (七)未列入上数项但法律允许的任何收入; (八)根据第5/2006号法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而收取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条 负担 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负担为: (一)与其运作有关的负担,尤其与人员、资产及劳务的取得、资本转移、资本的经常开支等有关的负担; (二)因管理和保存其不动产所产生的负担; (三)其他因其承担或将承担的职责所产生的负担。 第五章 最後及过渡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员 一、司法警察局福利会为履行其职责,得以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或提供劳务合同方式聘请人员。 二、证明管理上有需要时,可例外地将司法警察局的人员分配任用於司法警察局福利会。 第二十四条 机关成员的委任 一、自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须委任行政管理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二、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日第1598号立法性法规设立的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行政管理委员会现有成员,维持职务直至委任上款所规定的成员时为止。 第二十五条 资产及负债 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日第1598号立法性法规设立的司法警察局福利会的资产及负债,将转移予由本行政法规规范的司法警察局福利会。 第二十六条 废止 废止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日第1598号立法性法规及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第7357号训令。 第二十七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