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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GPTUI/2008号终审法院院长批示,委任一名法学士为签署有关行政法院清洁合同的公证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终审法院院长行使《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五十条和经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号行政法规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号行政法规第一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赖东生法学士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与国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签署有关“行政法院清洁合同”的公证员。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终审法院院长 岑浩辉 ———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邓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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