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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为澳门博物馆及观音莲花苑提供保安服务的附注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安全有限公司”签订为澳门博物馆及观音莲花苑提供保安服务的附注合同。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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