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六月三十日第65/84/M号法令第一条第二款、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载於本批示且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取代经第44/2007号及第67/200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的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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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直接津贴每月金额
师范培训
学历
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师范培训
未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师范培训
学士学位或等同学历
$4,000.00
$3,200.00
高等专科学位或等同学历
$3,400.00
$3,100.00
不具备高等学历
$2,750.00
$1,900.00
附件二
(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年资奖金每月金额
服务年期
金额
五年至九年
$190.00
十年至十四年
$380.00
十五年至十九年
$570.00
二十年至二十四年
$760.00
二十五年至二十九年
$950.00
三十年至三十四年
$1,140.00
三十五年或以上
$1,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