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建议; 经听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意见;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六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a、b及c项所指的补助金每月金额调整如下: 养老金 $1,700.00(澳门币壹仟柒佰元整); 残废金 $1,700.00(澳门币壹仟柒佰元整); 救济金 $1,115.00(澳门币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整)。
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建议; 经听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意见;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六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a、b及c项所指的补助金每月金额调整如下: 养老金 $1,700.00(澳门币壹仟柒佰元整); 残废金 $1,700.00(澳门币壹仟柒佰元整); 救济金 $1,115.00(澳门币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