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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8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身份证明局局长,作为签订向该局提供智能身份证系统的防火墙系统的升级设备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六)项及第七条,连同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身份证明局局长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德国“Giesecke & Devrient GmbH”公司签订向身份证明局提供智能身份证系统之防火墙系统之升级设备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张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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