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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8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孙逸仙大马路,邻近文华酒店渡假村的土地的批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26,082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孙逸仙大马路,邻近文华酒店渡假村,由第111/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的土地的批给,作出部分修改。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四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409.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2/2007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 鉴於: 一、以租赁制度向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批出一幅面积26,082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孙逸仙大马路,邻近文华酒店渡假村的土地的批给合同,由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第二组副刊的第111/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该土地是用作兴建一座设有娱乐、商业和餐饮区、博彩区、停车场及空地的建筑物。上述公司的总办事处设於澳门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25号互助会大厦2字楼25室,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5702(SO)号。 二、持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次批给合同的承批公司拟扩建上述被称为「金沙娱乐场」的综合性建筑物,以便扩大博彩区的面积和增加客房的供应量,为此,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八日将第二期设计图则的详细研究交予土地工务运输局,以便在批出的土地上兴建一幢建筑物。根据运输工务司司长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日所作的批示,该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 三、基於以上情况,并为开展上述计划,承批公司透过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递交的申请书,正式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更改所批出土地的利用和局部修改批给合同。 四、由於曾对图则作出多次修改,因此在确定图则的各个面积之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即计算因更改土地的利用而应收取的回报,并编制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承批公司透过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递交的声明书,表示同意该拟本。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被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六、有关土地的面积为26,082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发出的第6086/2003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1”和“B2”标示,其中以字母“A”标示的地块的面积为24,423平方米,以字母“B1”标示的面积为1,197平方米和以字母“B2”标示的面积为462平方米。该地籍图附於第111/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上述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册第23114号,其以租赁制度批给衍生的权利则以承批公司的名义登录於第29239F号。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九日透过提交由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亦称为Jorge Neto Valente,鳏夫,居於澳门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25号互助会大厦2字楼25室,以「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常务董事身分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Rui Sousa核实。 九、合同第三条规定,因对批给作出部分更改而须缴付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发出的第15/2008号临时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21256),其副本已存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 1. 透过本合同,甲方批准按照土地工务运输局已核准的扩建计划,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孙逸仙大马路,毗邻文华东方酒店渡假村,面积26,082(贰万陆仟零捌拾贰)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114号,批给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29239F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发出的第6086/2003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1”及“B2”标示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由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副刊的第111/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 2. 鉴於上款所述,由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副刊的第111/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的合同第三条款、第六条款及第七条款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座五星级酒店,其建筑面积如下: 1) 五星级酒店,包括博彩区、娱乐区、商业区、餐饮业区及其他支援区 109,046平方米; 2) 停车场 27,124平方米; 3) 室外范围 3,984平方米。 2. ...... 第六条款——租金 1. ...... 2. 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乙方缴付的年租为$1,946,770.00(澳门币壹佰玖拾肆万陆仟柒佰柒拾元整),按以下用途及建筑面积计算: 1) 五星级酒店: 109,046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1,635,690.00; 2) 停车场: 27,124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271,240.00; 3) 室外范围: 3,984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39,840.00。 3. ...... 第七条款——保证金 1. ...... 2. ...... 3. 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在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应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二条 在不妨碍按照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副刊的第111/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所规范的批给合同第九条款订定的条件缴付溢价金$160,137,280.00(澳门币壹亿陆仟零壹 拾叁万柒仟贰佰捌拾元整)情况下,乙方尚须基於本次局部修改,当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接纳本合同的条件时,向甲方一次过缴付合同溢价金$90,015,160.00(澳门币玖仟零壹万伍仟壹佰陆拾元整)。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四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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