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账户管理 一、证券账户管理 二、交收账户管理 第二章基金份额认购 一、基金认购方式 二、现金认购 三、组合证券认购 四、ETF发售失败的协助工作 第三章登记托管 一、基金管理人发售前的准备工作 二、ETF份额的初始登记 三、ETF份额的变更登记 四、代理发放红利 五、持有人名册服务 第四章清算交收 一、结算原则 二、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清算 三、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交收 第五章风险管理 一、结算资格管理 二、证券待交收管理 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章数据接口 本指南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是指经依法募集备案,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指南适用于ETF网上现金发售资金结算,组合证券发售的证券冻结和过户,ETF份额初始登记和基金份额转换以及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ETF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第一章账户管理 一、证券账户管理 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ETF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的办理,参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及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的办理,参照本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是指基金账户和A股账户,基金账户可以用于ETF份额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A股账户除可以用于ETF份额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外,还可以用于ETF份额申购、赎回和股票认购。 二、交收账户管理 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负责结算参与人之间的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资金的结算。分别设立本公司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与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实施分户结算的结算参与人,按自营、经纪业务类别分别设立以上证券和资金交收账户。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证券和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包括ETF份额和组合证券的资金净额交收;证券交收账户(指担保证券交收账户,下同)用于包括ETF份额及组合证券在内的待交收品种的证券交收,该账户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根据结算参与人委托,本公司按清算结果完成ETF份额及组合证券在证券交收账户与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 此外,本公司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和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本公司暂扣的交收担保品、交收透支后的待处分证券。 第二章基金份额认购 一、基金认购方式 基金认购方式可分为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上组合证券认购4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组合证券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组合证券进行的认购。 网上组合证券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组合证券进行的认购。 二、现金认购 (一)网上认购资金结算流程 投资者通过结算参与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结算参与人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本公司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现金认购资金结算,并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入发行协调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发行协调人再将该认购资金划入其预留收款账户。 EFT发售结束后,其具体资金结算流程如下(如网上认购日仅1日,则以下N日即为ETF网上认购日,如网上认购日为多日,则以下N日为ETF网上认购截止日): 1、N日发售结束后,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 2、N+1日在规定的交收截止时点,在满足当日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可用于ETF份额认购资金交收; 3、N+2日11点前,本公司将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提供交易所; 4、N+3日,本公司根据交易所按照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确认的有效认购数据及解冻的认购资金进行资金清算,并入当日清算净额,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行协调人; 5、N+4日,本公司将实际到位资金划入发行协调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后,发行协调人可将该资金划入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网上现金认购冻结资金利息计算:对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冻结期申购保证金利息的计算,本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各封闭式基金设立的批复》中“发行过程中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归基金所有”的规定办理。目前,ETF认购资金冻结期间利息计算方法暂比照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即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冻结天数计算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银行按季结息后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ETF发售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二)网下现金认购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有效认购资金的结算,不通过本公司办理。 (三)现金认购ETF份额的确定 发售结束后,网上现金认购的ETF份额,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传送给本公司;网下现金认购的ETF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作网下现金认购ETF份额清单。 三、组合证券认购 (一)组合证券认购的冻结 1、网下组合证券认购的,ETF发售结束日终,参与券商将当日的组合证券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ET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认购数量后,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组合证券网下认购的冻结: 1)认购ETF组合证券冻结申请表; 2)证券冻结清单; 3)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并将认购冻结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2、网上组合证券认购的,本公司根据按照交易所传输认购数据当日冻结组合证券,并将认购冻结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二)组合证券认购份额的确定 ETF发售结束,本公司将交易所传送的网上股票认购的有效数据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据此确认网上股票认购ETF的份额,并与网下股票认购份额合并后,制作股票认购ETF份额清单。 (三)组合证券认购冻结期间的股票权益归属 股票权益包括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按照权益与所有权一致的原则,在认购的股票过户前,股票的权益仍属于认购人,因此,本公司不冻结组合证券在认购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即股票权益自动保留在认购人的证券账户中。 本公司在ETF初始登记日根据基金管理人报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投资者有效认购组合证券数据,解冻认购组合证券的冻结,并过户至ETF的证券账户。 四、ETF发售失败的协助工作 ETF发售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返还认购资金的责任,本公司协助基金管理人将现金认购款退还有关结算参与人;以组合证券认购的,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解冻组合证券的冻结。 第三章登记托管 一、基金管理人发售前的准备工作 (一)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ETF份额发售前,须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及其相关附加协议,本公司根据协议内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ETF份额登记、投资者名册信息等相关服务。 (二)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1.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 2.加盖公章的基金管理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ETF专用账户报备表; 4.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 5.基金管理人委托发行协调人办理相关登记业务的,需提供委托 书以及相关协议。 二、ETF份额的初始登记 (一)初始登记所需资料 ETF募集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证券登记表; 2.网下现金和组合证券认购ETF份额清单; 3.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4.基金合同;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始登记的办理 本公司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ETF份额的初始登记。 1、ETF份额的初始登记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传送的有效认购结果,办理网上现金认购ETF份额的初始登记;根据以上提及的认购ETF份额清单,通过网下托管方式,对网下现金和组合证券认购的ETF份额进行初始登记。登记业务完成后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登记证明》。 2、认购ETF份额对应组合证券的变更登记 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交易所确认的组合证券认购ETF份额的有效数据,对认购冻结的全部股票解除冻结,将与认购份额对应的股票划入ETF的证券账户。未被基金管理人或交易所确认为有效认购的股票冻结将被解冻。 三、ETF份额的变更登记 (一)ETF份额转换的变更登记 ETF建仓结束上市交易前,为使ETF净值与跟踪的标的指数收盘市值一定的比例基本一致,初始登记的ETF份额应作相应转换。基金管理人申请ETF份额转换的变更登记,须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1、证券变更登记表; 2、ETF份额转换清单;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表内容与ETF份额转换清单,完成标准化ETF份额的登记,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ETF份额的交易、申购、赎回的变更登记 本公司每日根据交易所成交记录的ETF份额清算结果,在结算参与人完成资金交收后,办理其名下投资者ETF份额的交易、申购、赎回的变更登记。 (三)其他情况的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如司法扣划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赠与、继承、财产分割等情况引起的非交易过户。 四、代理发放红利 ETF的代发红利业务参照封闭式基金的代发红利业务办理(详见本公司《证券登记业务指南》),基金管理人应在委托代理发放现金红利前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发放股票、ETF现金红利协议》。代理发放现金红利流程如下: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权益分派公告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 2)基金管理人公告;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本公司在公告日三个交易日前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答复。 3、基金管理人接到本公司核准答复后,应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三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当公告内容与本公司核准的权益登记内容不一致时,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确认。需修改权益登记内容的,应解除前次申请,重新办理权益登记申请。 本公司根据申报材料在权益登记日完成权益登记,并按当日登记结果计算代发红利金额及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公司提供的权益数据及持有人名册对委托代发现金红利款进行确认,并在本公司发送数据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提交《委托发放红利确认表》,并主动与本公司经办人员进行联系,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交收截止时点前将发放款项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5、基金管理人、ETF托管人不能按时将现金红利款总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6、本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五、持有人名册服务 本公司于每日交易所闭市后,通过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向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登记在册的ETF全体持有人名册,数据内容包括:投资者账号、投资者名称(全称)、投资者简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性别、投资人类别、国籍代码、联系电话、指定交易单元号、指定券商简称、证券代码、持有数量。 六、其他托管业务 ETF认购期间如遇认购冻结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扣划,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当日向本公司书面传真认购证券冻结的解除申请,本公司审核无误后办理解除冻结,并于当日将解冻数据发送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则根据本公司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ETF份额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参照上市流通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同类业务,由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 第四章清算交收 一、结算原则 1、法人结算 结算参与人是指经本公司同意,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机构。结算参与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本公司对各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和证券清算后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上进行交收。各证券经营机构与其所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资金清算由各证券经营机构自行负责。 ETF的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作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本公司办理所托管ETF的结算业务。 2、资金净额交收 本公司对T日担保交收证券的交易,不区分证券品种对交易应收应付资金轧差计算,确定一个资金清算净额。T+1日,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按清算净额进行资金交收。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净额是并入当日其他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净额之中,于T+1日一并进行资金交收的。 3、货银对付 EFT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实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货银对付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组织管理下,结算参与人所进行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完成,且不可撤销。通俗地解释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公司按清算结果划付结算参与人ETF份额、组合证券之前,须检查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内可用资金情况,若资金足额,本公司划付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应收ETF份额、组合证券。若资金不足,本公司对该结算参与人的ETF份额、组合证券暂不予以交付。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实行T+1日交收。 二、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清算 ETF份额除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外,它的申购、赎回必须用组合证券,即按当日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用组合证券申购ETF份额或用ETF份额赎回组合证券,这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是有本质区别的。 ETF份额与组合证券之间转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即ETF份额净值与对应的组合证券的市值、现金代替、现金差额之和相等。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现金差额是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与当日其他交易品种轧差清算,它涉及的清算事项有: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每日闭市后,本公司根据下列数据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和基金管理人。 1、T日交易所传输的数据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成交数据; 2、基金管理人T日15点前向本公司报送的T-1日ETF资产净值(NAV)和现金差额数据。 三、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交收 (一)资金交收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资金预交收。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当日清算应付净额的,或当日清算应收净额不足抵补历史透支的,该参与人T+0预交收资金不足,其差额为待交付金额,必须在T+1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补入其结算备付账户内。T+1日交收截止时点本公司进行资金交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结算备付金账户。 (二)ETF份额和组合证券交收 本公司根据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 1、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的证券划入 T日日终,本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将以下证券从投资者证券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统一划拨至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1)结算参与人名下证券账户T日卖出的ETF份额、赎回所用的ETF份额、申购所用的组合证券; 2)由于T日赎回需从基金管理人ETF证券账户付出的组合证券。 2、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的证券划出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交易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日终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以下证券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将上述证券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由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的投资者证券账户: 1)结算参与人名下证券账户T日买入和申购的ETF份额、赎回的组合证券; 2)由于T日申购而需转入基金管理人ETF证券账户的组合证券。 T日日终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本公司结合其待处分证券价值和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情况,对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或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T日通过交易系统买入、申购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后赎回组合证券(基金托管人所托管ETT的证券账户T日净买入组合证券)实施待交收措施。 T+1日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将相应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T+1日,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根据一定规则确定待处分证券,本公司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处置权。证券待交收的具体内容见第五章。 3、ETF总份额增减的处理 ETF总份额随申购、赎回而变动,T日本公司将当日净申购或净赎回ETF份额计入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第五章风险管理 一、结算资格管理 1、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结算参与人申购、赎回结算业务实施风险控制,仅与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完成申购、赎回结算;不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必须选择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申购、赎回的结算业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拟成为基金代办证券公司的名单知会本公司,本公司将其中有资格成为申购、赎回结算参与人的代办证券公司的情况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 3、本公司可对结算参与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审核或不定期抽查,并可以要求其定期向本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对不再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可暂停或终止与其直接进行结算业务。 二、证券待交收管理 (一)ETF份额及组合证券待交收处理的规则与条件 1、目标价值确定规则 1)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的确定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预交收。如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T+0预交收资金不足(简称T日预交收后有待交付金额),且T日该结算参与人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为净应付的,本公司按照“先回购后其他交易品种"的交收违约顺序,先确定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后对包括ETF在内的待交收证券品种违约实施待交收处理。 如T日待交付金额大于结算参与人待处分证券价值和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之和,本公司确定相应的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 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MIN{(T日预交收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T日清算净付款额} 公式中待处分证券包括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扣压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的证券 2)T+1日待交收证券结转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的确定 如结算参与人T+1日发生资金交收透支,本公司首先根据参与人指令将全部申报的待处分证券划拨至结算系统专用待清偿账户。如T+1交收透支金额大于待处分证券价值(包括上述申报后转入的部分)和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之和,本公司确定T+1日待交收证券结转待处分证券的目标价值: T+1日待交收证券结转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MIN{(T+1透支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T日清算净付款额} 公式中待处分证券已包括当日新增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申报证券及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扣压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的证券 3)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的确定 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是当结算参与人发生预交收资金不足时,为计算其待交收(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而核算的因其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产生的应付资金数额。 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包括老回购(融资)净应付款和证券账户质押式(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两项之和。 结算参与人发生预交收资金不足的,根据T+0待交收业务规则,结算系统按照“先回购后其他交易品种”的交收违约顺序,首先确定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净应付款,其中首先认定老回购(融资)业务净应付款,再认定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业务净应付款。之后,按剔除了以上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净应付款以后的资金缺口进行后续待交收业务处理。 参与人老回购(融资)净应付款=MIN(A,B),其中: A=MAX[自连续透支前-日至当日参与人老回购(融资)(到期之和-发生之和),0] B=当日交收透支金额+MAX[当日参与人老回购(融资)(到期-发生),0] 参与人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MIN(A,B),其中: A=MAX[自连续透支前-日至当日参与人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到期之和-发生之和),0] B=MAX[(当日交收透支金额-已确定的待交收参与人老回购(融资)净应付款),0]+MAX[(当日参与人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到期-发生),0] 如预交收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出现T+1交收违约,按上述顺序及原则确定回购违约情况。 案例: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计算 以参与人为计算单位: 1、当日老回购(融资)到期100万,账户式融资回购到期300万;T日参与人无交收透支,预交收资金不足1000万; T日预交收资金不足的分解: (1)参与人老回购净应付款(万) =MIN(累计老回购(融资)净到期,交收透支+当日老回购(融资)净到期) =MlN(100,0+100) =100 (2)参与人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万) =MIN(累计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到期,剔除了老回购应付款后的交收透支+当日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到期) =MIN[300,0+300] =300 (3)剩余资金不足600(1000-100-300)为其他业务资金缺口,以此进行后续的待交收业务处理。 2、T+1日日问,参与人补入资金800万,当日实际交收透支200万: T+1日交收透支的分解: (1)参与人老回购净应付款(万)=100万,同T日认定; (2)参与人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万)=300万,同T日认定; (3)无剩余资金透支(200<100+300),T日待交收证券无结转待处分证券; 3、T+1日,账户式融资回购到期200万,发生150万,无老回购(融资)到期与发生;当日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到期50万;当日因其他品种交易净卖出70万而使预交收资金不足180万: T+1日当日预交收资金不足的分解: (1)参与人老回购净应付款(万) =MIN(累计老回购(融资)净到期,交收透支+当日老回购(融资)净到期) =MIN(100+0,200+0) =100 (2)参与人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万) =MIN(累计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到期,剔除了老回购应付款后的交收透支+当日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到期) =MIN[300+50,(200-100)+50] =150 (3)其他业务无资金缺口(180<100+150),无其他证券可纳入后续待交收业务处理。 2、ETF待交收证券的确认规则 根据T日成交记录,对上述已确定待交收目标价值的结算参与人下属证券账户中属于ETF待交收证券品种的交易进行汇总计算,确定ETF待交收证券品种交易中有净付款且存在净增证券的证券账户。若ETF交易推出时已有其它交易品种实行待交收,对于多品种待交收中的“净应付”是指全部待交收品种的交易清算轧差后为应付的金额。 在上述证券账户范围内,以该待交收证券账户T日“净增证券”的数量为上限,按照成交编号由后往前逐一确定ETF待交收证券,直至T日待交收证券的市值不小于相应备付金账户“T日待交收证券的目标价值”。 3、ETF“净付款”的确定 (A)一般证券账户(账户名称非ETF基金) T日ETF品种交易的“净收付款”=买入ETF份额的清算应付款-卖出ETF份额的清算应收款+ETF申购的现金替代-ETF赎回的现金替代+/-并入当日清算的现金差额+T日买入并用于申购ETF份额的组合证券的清算应付款-T日赎回ETF份额并卖出相应组合证券的清算应收款当“净收付款”大于0时,为“净付款”。 其中,在处理ETF申购时优先认定使用的是当日买入的组合证券;在处理组合证券卖出时优先认定卖出的是当日赎回ETF得到的组合证券。 (B)以ETF基金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 T日ETF品种交易的“净收付款”=T日该证券账户买入组合证券的清算应付款-T日卖出组合证券的清算应收款当“净收付款”大于0时,为“净付款”。 4、“净增证券”的确定 (A)一般证券账户(账户名称非ETF基金) “净增证券”包括T日净增的ETF份额与T日买入ETF份额后再赎回的组合证券两个部分。 用于T日赎回的ETF份额首先对应当日买入的ETF份额,并按赎回顺序由前往后确定对应的组合证券;上述所赎回组合证券未被卖出的部分,与该账户中该组合证券的余额比较,小值为净增组合证券。 (B)以ETF基金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 “净增证券”为T日买、卖组合证券的增量。 (二)待交收处理 对按上述规则确定有“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按上述待交收处理规则确定待交收证券,直至满足该结算参与人“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并将上述待交收证券留存于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暂时不过入结算参与人相关的证券交收账户,结算参与人可通过所接收的结算明细文件,获取当日该结算参与人相关待交收证券的明细。 (三)待处分证券的提交 结算参与人T+1日有交收透支,可向本公司申报待处分证券。如需将T日已待交收证券申报为待处分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申报模块,在每日15点前向本公司申报当日交收透支对应的待处分证券。申报时需按照本公司发送的待交收证券明细,采用逐笔确认勾单的方式申报,本公司系统处理结算参与人的申报指令将待交收证券确定为待处分证券并返回处理结果。 如所申报待处分证券为非待交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通过传真方式在T+1日13:00点前向我公司报送待处分证券明细清单,列明证券帐户、证券品种和具体数量。本公司系统处理结算参与人的申报指令后返回处理结果。 (四)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T+1日有交收透支时待处分证券的处理 1、确定并结转待处分证券 1)结算参与人申报待处分证券的结转 结算参与人通过PROP申报的待处分证券如为待交收证券,本公司将其由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过入结算系统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 结算参与人申报的待处分证券不涉及待交收证券的,本公司将其由指定证券账户过入结算系统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并最终过入结算系统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 2)T日待交收证券的结转 申报部分已结转为待处分证券后,若不足抵补交收透支的,本公司按成交顺序由后向前从该结算参与人相关的待交收证券中确定待处分证券,并由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过入结算系统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直至所确定的待处分证券市值大于等于“T+1日待交收证券结转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 2、结转未被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 完成上述处理后,本公司将未确认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由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过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间的证券交收,最终将相关证券从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过入相应的投资人证券账户。 3、待处分证券的处置 T+2日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的,本公司将其待处分证券从结算系统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T+2日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的,本公司有权从T+3日起开始处置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处置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所得用于弥补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多余部分资金,本公司及时退还到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多余部分证券,本公司及时退还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将证券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五)案例 本案例按照待交收处理规则和条件对上述“证券待交收管理”的具体执行进行举例说明,假设某结算参与人经历了T+0和T+1待交收证券及待处分证券的处理。 案例中假设:各证券品种的成交价、当日收盘价均等于面值(即数量与金额相等);各项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都为零;ETF组合证券比例:100万元ETF=甲股票60万元+乙股票40万元。 案例一、T日,X结算参与人完成T-1日交收后备付金余额为200万元,当日清算净应付为800万元。该参与人当日质押式回购交易应付200万元。当日ETF相关品种交易应付500万元,其他应付100万元。 X结算参与人名下2个证券账户当日发生如下交易:其中A账户买入ETF份额700万元,并赎回得到组合证券甲股票420万元和乙股票280万元,同时卖出赎回组合证券甲股票220万元和乙股票280万元;B账户买入ETF份额300万元。 当日ETF相关品种交易部分成交明细为: 1:30pmB账户买入ETF份额300万元 1:45pmA账户买入ETF份额700万元 2:10pmA账户赎回ETF份额700万元并赎回得到组合证券甲股票420万元和乙股票280万元 2:35pmA账户卖出甲股票220万元 2:55pmA账户卖出乙股票280万元 (1)待交付金额=200-800=-600万元 →T+0预交收资金不足,且当日清算为净应付。 (2)无历史透支,因此∑待处分证券价值=0; 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200万元 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600-0-200=400>0, 且当日发生了ETF相关品种交易。 (3)基于(1)和(2)的结论,X结算参与人进入ETF待交收程序。 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Min{400,800}=400万元 (4)待交收账户的确定 A账户:净付款=700-220-280=200万元,净增证券:甲股票200万股一待交收账户 B账户:净付款=300万元,净增证券:ETF份额300万份→待交收账户 (5)待交收证券的处理 2:10pm A账户甲股票200万元→全部为待交收证券 1:30pm B账户ETF份额300万元→其中200万为待交收证券 案例二、 接上例,T+1日,X结算参与人汇入备付金账户100万元,完成T日交收后备付金余额为-500万元,T日质押式回购交易应付200万元,T+1日待交收证券结转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500-0-200=300万元,参与人不申报,结算系统自动确定待处分证券甲股票200万元和ETF份额100万元。 T+1日清算净应付为400万元。该参与人当日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收400万元(当日质押式回购到期400万元,发生质押式回购融资800万元),因此当日质押式回购交易应付款小于零,在计算待交收证券价值时该项视作0;当日ETF相关品种交易应付700万元,其他应付100万元。 T+1日,X结算参与人名下2个证券账户当日发生如下交易:其中C账户买入甲股票300万元和乙股票200万元,用甲股票300万元和乙股票200万元申购ETF份额500万元,并卖出ETF份额200万元;D账户买入甲股票300万元和乙股票200万元,用甲股票300万元和乙股票200万元申购ETF份额500万元,并卖出ETF份额100万元。 当日ETF相关品种交易部分成交明细为: 1:30pmC账户买入甲股票300万元和乙股票200万元 1:45pmD账户买入甲股票300万元和乙股票200万元 2:10pmD账户申购ETF份额500万元 2:35pmD账户卖出ETF份额100万元 2:40pmC账户申购ETF份额500万元 2:50pmC账户卖出ETF份额200万元 (1)待交付金额=-400-500=-900万 →T+0预交收资金不足,且当日清算为净应付。 (2)∑待处分证券价值=300万元; 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0 →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900-300-0=600万元>0,且当日发生了ETF相关品种交易。 (3)基于(1)和(2)的结论,X结算参与人进入ETF待交收程序 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Min{600,400}=400万元 (4)待交收账户的确定 C账户:净付款=500-200=300万元,净增证券:ETF份额300万份→待交收账户。 D账户:净付款=500-100=400万元,净增证券:ETF份额400万份→待交收账户。 (5)待交收证券的处理: 2:40pmC账户申购ETF份额500万元→其中300万为待交收证券; 2:10pmD账户申购ETF份额500万元→其中100万为待交收证券。 案例三、ETF托管人的待交收处理 假设ETF托管人名下仅有ETF-家基金,T+1日ETF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T日交收后余额为200万元,当日清算净应付为600万元,其中ETF基金当日净应付500万元(以ETF基金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当日ETF申购现金替代收入50万元,当日ETF赎回现金替代付出20万元,当日清算T日发生的现金差额应付30万元,当日净买入甲股票1000万元、净买入丙股票2000万元,净卖出乙股票2500万元),托管人无历史透支。 当日ETF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相关品种交易部分成交明细为: 1:35pm买入甲股票1100万元 1:48pm买入丙股票2000万元 2:15pm卖出乙股票2000万元 2:38pm买入甲股票200万元 2:45pm卖出乙股票500万元 2:45pm卖出甲股票300万元 (1)待交付金额=200-600=-400万元 →T+0预交收资金不足,且当日清算为净应付。 (2)无历史透支,因此∑待处分证券价值=0,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0 →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400-0-0=400万元>0,且当日发生了ETF组合证券的交易。 (3)基于(1)和(2)的结论,ETF托管人进入ETF待交收程序。 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Min{400,600}=400万元 (4)待交收账户的确定 ETF名义持有证券账户:净付款=2000+1000-2500=500,净增证券:甲股票1000万股、丙股票2000万股→待交收账户 (5)待交收证券的处理: 2:38pm买入甲股票2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待交收证券 1:48pm买入丙股票20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待交收证券 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1、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结算参与人应当按本公司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和最低结算备付金。 2、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3、T日本公司提请交易所对有待交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名下相关证券账户限制转指定。 4、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根据其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申购、赎回业务资格。 第六章数据接口 ETF业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结算参与人的数据接口方案如下: 1.ETF二级市场交易过户明细通过现有的证券变动文件和结算明细文件发送,文件的详细说明请参见我公司公布的《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 2.ETF申购赎回导致的投资人基金份额增减和股票过户、股票认购导致的股票冻结、发行结束后的基金份额初始登记、基金份额标准化时的变更登记等数据通过现有的证券变动文件发送,与此相关的“变动类型”为: “007”申购赎回引起的基金份额增减和股票过户 “00B”网上现金发售的ETF份额初始登记 “00F”网下发售的ETF份额初始登记和基金份额转换的变更登记 “00Z”基金份额转换变更登记时对初始登记基金份额的调整 在股票认购的过户日,被冻结的股票首先全部解冻(变动类型为‘00D’);对于因认购成功而引起的股票变动记录,其变动类型为‘00B’。 在基金上市前的份额转换变更登记日,证券变动文件中每个ETF基金持有人将有两条变动记录:变动类型为“00Z”的初始登记数量的过出和变动类型为“00F”的转换后基金份额登记。 3.ETF业务相关的清算数据通过现有的结算明细文件发送,新增如下清算标志: “051”ETF二级市场交易清算 “055”ETF申购赎回股票过户清算 “277”ETF申购赎回现金替代清算 “279”ETF申购赎回现金差额清算 4.ETF的二级市场交易和申购赎回的结算明细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发送,具体说明如下: 1)数据库名:jsmx×××××.mdd(×××××为清算编号) 2)数据内容:包括ETF二级市场交易、ETF申购赎回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增减、股票过户、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结算明细数据 3)文件生成单位:结算参与人 4)发送目标:结算参与人信箱 5)发送时间:每个交易日日终后 6)发送周期:每个交易日 7)数据格式:FOXPRO2.5下的标准DBF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