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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的代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现行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并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黄穗文学士担任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获续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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