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中国土木工程(澳门)有限公司执行「关闸边检大楼扩建工程—第二期」工程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中国土木工程(澳门)有限公司订立「关闸边检大楼扩建工程—第二期」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70,873,388.90(澳门币壹亿柒仟零捌拾柒万叁仟叁佰捌拾捌元玖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80,873,388.90 2009年 $ 9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