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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第74/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行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4/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十三)项的行文修改为: “(十三)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第8/2006号法律《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所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发放予有关人员;” 二、追认社会工作局局长在本转授权限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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