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体育发展局局长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杨道礼建筑师签订编制体育发展局西翼办公楼装修承包工程的研究和图则的服务合同。
二零零八年四月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体育发展局局长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杨道礼建筑师签订编制体育发展局西翼办公楼装修承包工程的研究和图则的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