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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东望洋灯塔周边区域兴建的楼宇容许的最高海拔高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东望洋灯塔列入为世界遗产及考虑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建议,以维持有关的评级,因此有需要对其周边兴建的楼宇订定容许的最高海拔高度。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东望洋灯塔周边区域兴建的楼宇容许的最高海拔高度,分别载於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地籍图中。 二、在上述地籍图中以数字1至11定界及标示的区域,均视为东望洋灯塔周边区域。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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