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陈炳华执行「澳门大学A2课室楼设计及招标文件顾问」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陈炳华订立「澳门大学A2课室楼设计及招标文件顾问」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230,000.00(澳门币贰佰贰拾叁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338,000.00 2009年 $ 669,000.00 2010年 $ 223,000.00
监於判给陈炳华执行「澳门大学A2课室楼设计及招标文件顾问」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陈炳华订立「澳门大学A2课室楼设计及招标文件顾问」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230,000.00(澳门币贰佰贰拾叁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338,000.00 2009年 $ 669,000.00 2010年 $ 22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