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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8号行政命令,解除一名学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的官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的职权,并根据该法第五十条(九)项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应Jorge Miguel Pinto de Seabra(施仲文)学士的请求,其根据第34/2007号行政命令获委任和聘用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之官职,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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