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的职权,并根据该法第五十条(九)项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应Jorge Miguel Pinto de Seabra(施仲文)学士的请求,其根据第34/2007号行政命令获委任和聘用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之官职,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的职权,并根据该法第五十条(九)项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应Jorge Miguel Pinto de Seabra(施仲文)学士的请求,其根据第34/2007号行政命令获委任和聘用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之官职,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