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华辉印刷有限公司”签订为《文化杂志》中文版第66、67、68、69期印刷工作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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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