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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经17/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定的免费教育津贴金额。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17/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第二款(七)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第17/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一)至(三)项所定的免费教育津贴金额调整如下: (一)学生人数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480,000.00(澳门币肆拾捌万元); (二)学生人数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650,000.00(澳门币陆拾伍万元); (三)学生人数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750,000.00(澳门币柒拾伍万元)。 二、经第17/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第二款(六)项所指的附表,由本批示附表替代。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表 (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第二款(六)项所指者) 每班学生人数 高中每名学生的津贴金额 第四十六至第五十五人 $10,000.00 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五人 $6,700.00 第六十六人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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