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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政府驻澳门国际机场专营公司代表的委任续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现行特许合同第三十八条款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陈颖雄担任政府驻澳门国际机场专营公司(CAM)代表的委任获续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9,200.00(澳门币玖仟贰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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