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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政府驻澳门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现行特许合同第十四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黄玉叶学士为政府驻澳门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为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 6,600.00 (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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