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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8号保安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澳门监狱狱长,作为签订为澳门监狱狱警人员供应膳食的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一切所需权限予澳门监狱狱长李锦昌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峰美食」签订有关为澳门监狱狱警人员供应膳食之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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