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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教学委员会常设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5/2001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批准沈振耀、张永春及冯文庄,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起,续任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教学委员会常设成员之职务,为期两年。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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