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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澳门大学校董会的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第二条第二款(二)项,及经该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十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高锦辉为校董会成员,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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