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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澳门金融管理局作出认为对汇业银行有限公司健全及审慎管理合适的行为或措施。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澳门金融管理局作出认为对汇业银行有限公司健全及审慎管理合适的行为或措施。 二、追认澳门金融管理局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在本批示范围内所作的一切行为。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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