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第二条第二款(一)项,及经该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四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曹其真工程师为大学议庭成员,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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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第二条第二款(一)项,及经该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四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曹其真工程师为大学议庭成员,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