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第二条第二款(二)项,及经该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十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应曹其真工程师的请求,终止其校董会成员的职务。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第二条第二款(二)项,及经该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十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应曹其真工程师的请求,终止其校董会成员的职务。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