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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8号行政命令,在内港客运码头内设立出入境事务站及撤销内港14号码头内的出入境事务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第4/2003号法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内港客运码头出入境事务站 一、在内港客运码头内设立出入境事务站。 二、上款所指的出入境事务站每日运作,并可全日二十四小时运作。 第二条 撤销 撤销内港14号码头内的出入境事务站。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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