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预计收入及开支之金额均为$36,256,600.00(澳门币叁仟陆佰贰拾伍万陆仟陆佰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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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贷款优惠基金本身预算
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
收入预算
经济分类
收入项目
金额
(澳门币)
经常收入
335,100
04-00-00-00
财产之收益
30,000
04-03-00-00
利息——其他部门
04-03-01-00
银行存款
30,000
08-00-00-00
其他经常收入
305,100
08-99-00-00
偶然及未列明之收益
305,100
资本收入
35,921,500
09-00-00-00
投资资产之出售
3,901,800
09-06-00-00
房屋——其他部门
09-06-02-00
其他房屋出售
3,901,800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32,019,700
13-01-00-00
历年财政年度结余
32,019,700
总收入
36,256,600
开支预算
职能分类
经济分类
开支项目
金额
(澳门币)
经常开支
36,256,600
02-00-00-00
资产及劳务
480,000
02-03-00-00
劳务之取得
02-03-08-00
各项特别工作
6-01-0
02-03-08-00-99
其他
480,000
04-00-00-00
经常转移
10,949,000
04-03-00-00
私人
6-01-0
04-03-00-00-02
家庭及个人
10,949,000
05-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24,827,600
05-04-00-00
杂项
6-01-0
05-04-00-00-91
兑换差额及银行转帐
2,000
6-01-0
05-04-00-00-98
偶然及未列明之开支
5,000
6-01-0
05-04-00-00-99
预算执行累积结余准备金
24,820,600
总开支
36,256,600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门——行政委员会:罗庇士、刘惠明、温美莲、江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