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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泊车收费表的重型汽车泊车位及泊车处每小时的收费。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第二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有泊车收费表的重型汽车泊车位及泊车处每小时的收费为$5.00(澳门币伍元)。 二、上款所述泊车位及泊车处准许停泊的最长时间为两小时和五小时。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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