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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协会关于成立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及发展会员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旅游协会

【发文字号】 旅协发[2008]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局(旅游协会)及各旅游院校: 旅游院校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要素之一,为广泛团结和凝聚旅游教育的力量,为全国的旅游教育机构创造一个信息交流、经验借鉴、学术交流、资源整合、共谋发展的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使旅游人才的培养更加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为实现世界旅游强国目标和更有力地参与国际旅游人才竞争,经国家旅游局研究并报民政部批准,将成立“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目前中国旅游协会正在抓紧该协会的筹备工作,并拟于9月份召开成立大会。 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将按照《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管理办法》,在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的指导下,以服务、自律、维权、交流等为基本任务,积极开展业务活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旅游教育分会的业务活动范围和工作成本,参照其他协会的现行标准,并考虑教育分会初创阶段尚无经济基础的情况,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会费标准暂拟定为(每年):会员单位1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副会长单位5000元;会长单位10000元。上述会费标准待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最终确定。 希望各地旅游局、旅游协会和旅游教育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1、请各地旅游局(旅游协会)认真组织本地区的旅游教育、培训、科研、咨询等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入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 2、请各旅游教育培训机构通过本地区旅游局(协会)或直接与中国旅游协会联系。积极入会。 3、申请入会的单位填写《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入会申请表》(也可在中国旅游协会网址下载www.chinata.com.cn)。 4、请已申请入会者对《中国旅游教育分会管理办法》(讨论稿)和会费标准提出意见,并于8月10日前反馈我会。 5、成立大会后,被批准入会的单位按规定缴纳2009年会费,此前已申请入会并缴纳过会费的一般会员单位不需缴纳2009年会费;当选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单位按标准缴纳。 联系人:李南孙桂珍 联系电话:010-6520140165201435 传真:010-65201425 邮箱:CTA@cnta.gov.cn 联系单位: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邮政编码:100740 附:1、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入会申请表 2、《中国旅游教育分会管理办法》(讨论稿)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1:
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入会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教育机构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培训中心□协会□其它□ 单位规模 在校生人数:教职工总数: 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箱 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自荐为常务理事单位(是□否□)自荐为理事单位(是□否□) 单位简介(成立时间、规模、设立专业、业务范围、近年业绩、单位特点等) 注:单位名称一栏,开设旅游专业的高等院校须填写所在院校和系的名称,并加旅游有关专业的说明;开设旅游专业的中等学校填写学校名称,并加旅游有关专业的说明。 附件2:
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简称“中国旅游教育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TourismEducationAssociation(缩写为CTEA)。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旅游协会的分支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游教育的院校、培训机构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有关旅游、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和凝聚旅游教育各方面的力量,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旅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旅游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依照《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和教育的方针政策,协助旅游行政部门就旅游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对旅游教育有关政策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 第七条为会员单位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沟通会员单位与旅游行政部门、旅游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旅游教育与旅游业需求的紧密结合。 第八条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师资培训、教材编写、专题考察等活动。 第九条根据旅游业发展和行业、会员的需求,举办各类专项培训、专业论坛及展示活动。 第十条配合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旅游理论研究,开展旅游科研立项、成果评定和推广,推动旅游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配合旅游行政部门,开拓旅游人才市场,促进旅游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旅游人才市场配置的效率。 第十二条开展旅游业内外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三条开展旅游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第十四条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开发建设本会网页,为会员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十五条承担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凡加入本会的会员,自然成为中国旅游协会会员。 第十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旅游教育、培训等机构。 第十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发放会员证。 第二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本会实行年度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会员如在本年度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定。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推荐意见,决定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和产生常务理事; (六)讨论通过本会管理办法;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四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六、七项的职权并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国旅游协会并国家旅游局审定。 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国家旅游局推荐,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发生变动,由常务理事会向会员通告。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经费管理 (一)本会年度会费按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单位五个档次收取,各档次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财务由中国旅游协会统一管理,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五)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六)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由中国旅游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核准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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