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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颁发部门】 铁道部

【发文字号】 铁计[2002]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利用国外贷款是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规范国外贷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提高铁路利用国外贷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利用国外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归口管理的国外贷款项目。 第三条铁路利用国外贷款,是指铁道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第四条铁路利用国外贷款,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遵循国外贷款机构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贷款协议。 第五条铁路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应服从、服务于铁路整体发展计划,并与基建、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相结合。 第六条部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中心是铁道部利用国外贷款的承办机构,负责对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国外贷款项目,按照投资计划管理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1.基建大中型项目。指部批基建大中型规模、概算之内的外资贷款项目。 2.小型项目。非基建大中型项目列入此类,包括对外挂靠在基建大中型的“相关项目”,不包括机车车辆购置项目。 3.机车车辆购置项目。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外贷款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编制中长期计划、提出国外贷款项目建议,报国家审核列入备选项目,铁道部提报贷款申请文件,配合贷款方进行项目调查、预评估、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编制国外贷款中长期计划。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利用外资的基本政策,以铁路建设中长期计划为基础,结合外资款源情况编制铁路利用国外贷款中长期计划。国外贷款中长期计划由部发展计划司会同外资中心组织编制,经部领导审定后,作为提出国外贷款项目建议的基础。 第十条部外资中心会同发展计划司及有关司局根据国外贷款机构的贷款政策和我国的国别政策综合平衡,提出利用国外贷款款源的建议计划,部领导批准后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铁道部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部外资中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情况和国外贷款机构要求,下达贷款申请文件的编制任务,编制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送申请文件,外资中心负责组织设计、项目单位和部内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出。 第十一条基建大中型项目对外提交的申请文件主要有:项目利用国外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采购清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扶贫作用报告、项目社会经济影响分析等。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单位还需要提交还款承诺书。 设计单位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时,须根据外资中心关于贷款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要求,编制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部在审查基建项目可研时,一并审查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可研。当贷款申请文件需提前对外提报时,先由设计单位提供申请文件初稿,由外资中心审定报出,在国外贷款进入评估阶段时必须按审查后的项目可研进行修改。 外资采购清单应以部审查批复的初步设计为依据,控制在部批规模、标准之内,费用估算力求合理、准确。 项目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扶贫作用报告、项目社会经济影响分析由外资中心直接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小型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外资可研报告一般合并编制。由项目单位完成可研和论证工作后,向铁道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比照《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概算按部铁计〔1999〕54号和铁建设〔2000〕117号文编制。报送的可研报告,还应增加下列内容: 1.项目利用国外贷款的详细采购清单。 2.项目单位对国外贷款的还款承诺书。 3.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政策应事先取得部有关部门的认同。涉及新技术和行车安全项目,由技术归口和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批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可研报告由项目单位计划部门主办,经本单位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发正式文件报送部计划、财务司,外资中心,抄送有关业务司局。 由项目单位承担还贷责任的部门系统性项目,可研(或预可研)阶段可由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由各项目单位分别提报申请报告,在可研(或预可研)论证时须邀请各项目单位参加,论证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提出可研报告送计划司、财务司、外资中心。 国外贷款小型项目原则上有偿使用,即由项目单位全部承担外资贷款的还本付息和配套内资,并承担投资决策责任。这类项目,除特别指明外,一律按此原则办理,手续可适当简化。 小型项目对外提交的申请资料由外资中心在上述可研报告基础上组织编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执行。国外贷款的审批权限,单个项目配置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部分由铁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款源备选项目;配置外资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外资可研报告由铁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对外挂靠在基建大中型的“相关项目”,外资部分随所在基建项目一并上报审批,对内按小型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文件提交后,国外贷款机构将分阶段派团来华对项目开展现场调查、预评估、评估等工作。对外工作应在国家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进行。部外资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对外工作,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国外贷款项目评估工作完成后,部外资中心将项目贷款规模、还贷责任及后续工作发文布置有关单位,并及时组织、协调、检查落实。 第三章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十五条基建大中型项目,部在内资设计审查、概算批复的各个阶段,同时进行相应阶段的外资贷款设计审查、概算批复。特殊情况外资进度需超前时,由设计单位报送外资部分的预设计,部负责预审查,并在随后的内资设计审查阶段中仍按正式审批程序办理外资的设计审查和概算批复。 第十六条小型项目的内外资设计文件合并编制,属部投资部分按权限及程序由部审批,纳入部投资的内外资概算,非部投资的项目设计文件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外资采购清单经国家批准和国外贷款机构确认后,不准擅自变更,如确需调整,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按原审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四章贷款协议谈判、转贷和协议生效 第十八条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评估报告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贷款协议谈判。部外资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参加项目贷款协议谈判,签订有关文件,并将协议要点发文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国外贷款转贷事宜,由部外资中心会同财务司组织办理,有偿使用的项目,由还款责任部门与部外资中心签订还款责任书。 第二十条部外资中心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通报的信息,从国外贷款资金有效利用和配合建设进度出发,商项目单位,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协议生效建议日期,并追踪项目贷款协议执行情况。 第五章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铁路国外贷款项目年度计划的提报、编制、下达、调整纳入铁道部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范围内,一并要求。项目单位应根据铁道部计划总体要求、外资中心的具体安排及工程进度实际情况,提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报部发展计划司、外资中心,外资中心核对汇总平衡后向发展计划司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铁路利息国外贷款项目年度计划由采购计划、支付计划和投资计划三部分组成。 采购计划指年度内预计可签订的有效采购合同额,支付计划指年度内预计支付的合同款,投资计划指计划年度内利用国外贷款预计可完成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投资计划由发展计划司纳入部年度计划统一下达。 基建大中型项目的投资计划纳入所在项目的年度计划。 小型项目的投资计划原则上列入基建小型项目年度计划,在分单位的基本建设小型项目计划内,增列“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汇总下达该类项目当年外资投资计划总额。配套内资,由项目单位纳入相应内资款源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部外资中心根据部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分项目、分单位的年度国外贷款项目实施计划,分发各项目单位,并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加强国外贷款项目管理。 国外贷款采购计划和支付计划由部外资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实施计划中下达,也可另行布置。 第二十五条国外贷款的附加支出费涉及对外工作,应纳入项目概算并同步审查,由项目单位负责必须及时到位,外资中心要加强检查监督。 第六章项目进度报告、竣工报告和后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按外资中心和贷款机构要求,及时提报项目执行情况进度报告。项目进度报告分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采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环保、支付进度报告等,由外资中心审核后报出。 第二十七条国外贷款项目竣工报告是根据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由中方在贷款项目竣工后必须提交的项目执行总体情况报告。竣工报告由部外资中心按国外贷款机构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要求下达编制任务,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外资中心审核后报出,并由国家主管部门送交国外贷款机构。 第二十八条项目投入运营后,国外贷款机构将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编制后评价报告和进行事后调查。部外资中心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设计、运营等单位,配合外方完成此项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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