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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审计局审计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沈阳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了促进审计机关建设,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员的作用,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执法监督员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中聘请。 第三条被聘请的审计执法监督员由沈阳市审计局颁发聘书和审计执法监督卡。其聘期为五年。期满后,可视情况续聘。 第四条审计执法监督员日常工作的协调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监察处、机关党委、人事处、法规处配合。 第五条审计执法监督员的职责为:监督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执法执纪情况;监督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及时反映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审计执法监督员与市审计局联系反馈的方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两种。定期反馈为每半年集中一次,听取意见和建议。不定期反馈可根据随时掌握的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第七条局各审计专业处及有关综合部门应加强与审计执法监督员的联系和配合,为其开展审计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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