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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6]27号)及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要求 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稳步推进。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二)指导原则 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治理重点和方法步骤 (一)治理重点 1、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好处或提成的行为; 2、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单位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在招标采购、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活动中,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行为。 (二)方法步骤 全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主要分为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教育阶段(4月-5月) (1)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组织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进行摸底分析,摸清本地、本单位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分析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及深层次原因,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召开专门会议,专题部署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5月底前,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和省属医疗机构要把各自的组织机构名单和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加强宣传教育,层层进行动员,广泛学习宣传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要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危害性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促使医务人员廉洁从业。一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分清是非,明辨荣辱,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二是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制订学习提纲,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组织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卫生部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通过组织邀请专家讲座,开展 “我看红包、回扣”的大讨论,向社会公开承诺拒收红包、回扣等活动,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进一步明确有关的法律规定、政策界限和纪律要求,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投身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三是深入开展医德医风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和违法违纪案件的警示教育。组织学习和宣传卫生行业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挥好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用榜样来鞭策和激励医务人员。运用反面典型事例,组织医务人员座谈讨论,引以为戒。开展提醒教育,防微杜渐,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在专项治理期间,教育覆盖率要达到职工总人数的98%以上。 2、自查自纠阶段(6月一8月) 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临床服务中,接受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赞助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上缴到省卫生厅和当地卫生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项账户,并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 在自查自纠中,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对已掌握明确线索而没有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积极引导,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自查自纠问题,并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4)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认识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自查自纠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和省属医疗机构要把自查自纠情况报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整改提高阶段(9-10月)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针对自查自纠和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源头治理的角度出发,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2)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要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巡视检查制度,卫生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全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各市州卫生局也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整改阶段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单位和省属医疗机构要把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检查总结阶段(11月-12月) 12月5日前,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单位和省属医疗机构要将专项治理总结材料报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对全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向全省通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效果不显著、走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重新补课和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一)把查办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 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要与自查自纠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查办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环节,集中力量,坚决查处。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二)建立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发现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行贿的线索,迅速组织排查,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案件,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三)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区分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区分过去犯的错误和新近仍在收受贿赂的界限。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同时,又要防止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处理偏宽、偏软的现象。 四、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赔的长效机制 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要与加强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全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与整顿医疗服务秩序、严格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结合起来,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思想教育,倡导诚信服务。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的教育,增强广大卫生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要重视正面宣传教育,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廉洁从医、依法执业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业自律。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等,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医疗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医疗卫生机构、科室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严禁将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各医院要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凡有违纪记录的人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严格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实行由省上统一组织招标,各市、州跟标的药品招标采购办法。组织以省为单位的全省首次高值医用耗材和试剂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积极推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减少流通环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确定的药品中标规格、价格、数量采购,严禁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药品。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范围。加强对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行为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招标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发现行贿的企业,及时逐级上报,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院不得采购其产品。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严厉打击医药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今年卫生系统反腐败工作重中之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组建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根据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省卫生厅成立了由厅党组书记、厅长侯生华任组长的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实行集中办公。各医疗卫生单位都要成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保证。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协助职能。 严格实行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硬化,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并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全过程。既要防止搞运动、“人人过关”,又要避免走过场。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周密具体的实施办法,精心安排好各个阶段的工作,要经常向党委、政府请示和汇报,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药监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情况书面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导检查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对不认真落实中央部署、不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消极应付甚至搞地方或单位保护的,要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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