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八)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应谭俊荣博士的请求,终止其校董会本人代表的职务。 二、委任谭嘉华学士为校董会本人代表,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八)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应谭俊荣博士的请求,终止其校董会本人代表的职务。 二、委任谭嘉华学士为校董会本人代表,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