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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续任文化谘询委员会一名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5/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续任吴荣恪先生为文化谘询委员会成员。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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