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之第22/2007号行政法规的中、葡文有以下遗漏,现按照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予以更正。 原文为:“……1545 B.1.1.2 流动或手提站(12)……” 应改为:“…… 1545 B.1.1.2 流动或手提站(12)(24)……”。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公布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之第22/2007号行政法规的中、葡文有以下遗漏,现按照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予以更正。 原文为:“……1545 B.1.1.2 流动或手提站(12)……” 应改为:“…… 1545 B.1.1.2 流动或手提站(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