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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豁免小贩、收卖旧物者、手艺人、其他街头经营者及街市摊档承租人缴付二零零八年全年度的费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第一条 豁免费用 一、於二零零八年,豁免小贩、收卖旧物者、手艺人及其他街头经营者缴付经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所定费用。 二、於二零零八年全年度,豁免街市摊档承租人缴付经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第四条及第五条第二款所定租金及费用。 第二条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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