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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豁免渔船支付船舶装卸货物服务年度准照的发出及续期手续费。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2007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期间,豁免渔船支付《港务局收费总表》第一百一十五条所指的船舶装卸货物服务年度准照的发出及续期手续费。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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