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92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连胜街,其上建有16及18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631-A及2156号的土地的批给。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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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554.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77/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刘锦祥及其配偶Christina Wong Pui Ling 。
鉴於:
一、刘锦祥,广州出生及其配偶Christina Wong Pui Ling,香港出生,以分别财产制结婚,上述人士的通讯处为澳门半岛大三巴街62号5字楼A座,根据以其名义作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3册第129页背页第2631-A号、B11册第130页背页第2156号及在G113册第45页第114519号及第14314G号的登录,共同拥有一幅面积92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连胜街,其上建有16及18号楼宇的土地利用权。
二、土地的田底权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登录於F15L册第470页第2718号。该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九日发出的第5390/1997号地籍图中定界。
三、承批人拟重新利用有关土地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楼高七层,作住宅及商业用途的楼宇,因此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有关的建筑计划。根据该局副局长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该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四、因此,承批人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向行政长官递交申请书,请求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批准按照已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的计划更改上述土地的利用及随後修改批给合同。
五 、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应有的回报及编制修改批给合同拟本。申请人透过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递交的声明书,表示接纳。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
八、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过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递交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
九、合同第三条款第1款规定的经调整的利用权价金和第六条款订定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发出的第16/2007号不定期收入凭单,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29981),其副本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十、合同第七条款第2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发出的第05-01-77-091065号银行担保提供。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总面积为92(玖拾贰)平方米,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九日发出的第5390/1997号地籍图中,位於澳门半岛连胜街,其上建有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3册第129页背页第2631-A号和B11册第130页背页第2156号的16及18号楼宇,其利用权以乙方名义登录於G113册第45页第114519号及第14314G号的土地批给。
2. 鉴於本次修改,该土地的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7(柒)层高楼宇。
2. 上款所指楼宇的用途如下:
1)住宅:建筑面积514平方米;
2)商业:建筑面积151平方米。
3. 上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三条款——利用权价金
1. 土地利用权价金的总金额为$59,240.00(澳门币伍万玖仟贰佰肆拾元整)。
2. 当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接纳本合同的条件时,须一次过缴付上款调整後的利用权价金。
3. 每年缴付的地租调整为$148.00(澳门币壹佰肆拾捌元整)。
4. 不按时缴付地租,将按照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强制徵收。
第四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24(贰拾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五条款——罚款
1. 除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条款订定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1,000.00(澳门币壹仟元),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款——合同溢价金
当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接纳本合同的条件时,须向甲方一次过全数缴付金额为$485,370.00(澳门币肆拾捌万伍仟叁佰柒拾元整)的合同溢价金。
第七条款——转让
1. 当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而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有关溢价金方面。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存款、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缴付保证金$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的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发还。
第八条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执行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地执行任务。
第九条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经批准而更改批给用途或土地的利用,则甲方可宣告全部或局部收回该土地。
2. 当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时,土地亦会被收回:
1) 第五条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 中止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将产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权全部或局部被撤销;
2)土地全部或局部,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收取由甲方订定的赔偿。
第十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一条款——适用法例
倘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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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