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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该办公室主任,作为签订奥运火炬接力服务协议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33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本办公室主任谭俊荣博士,以便其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签订奥运火炬接力服务协议。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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