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九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根据第31/2004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二条认可人力资源办公室人员工作表现评核结果的权限授予该办公室主任黄志雄。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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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九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根据第31/2004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二条认可人力资源办公室人员工作表现评核结果的权限授予该办公室主任黄志雄。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