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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免除一名担任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项目顾问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及委任另一名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4号行政法规第十条第一款及该法规附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以下人士担任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项目顾问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刘良钢。 二、委任以下人士为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项目顾问委员会”成员: ——邓炳初。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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