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4号行政法规第十条第一款及该法规附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以下人士担任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项目顾问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刘良钢。 二、委任以下人士为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项目顾问委员会”成员: ——邓炳初。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4号行政法规第十条第一款及该法规附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以下人士担任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项目顾问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刘良钢。 二、委任以下人士为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项目顾问委员会”成员: ——邓炳初。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