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八)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续任谭俊荣博士为校董会本人代表,任期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任期两年。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八)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续任谭俊荣博士为校董会本人代表,任期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任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