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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续任一名澳门大学校董会的社会文化司司长代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八)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续任谭俊荣博士为校董会本人代表,任期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任期两年。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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