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七条,连同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亿迅(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为行政暨公职局提供政府资讯中心综合资讯系统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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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张翠玲